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等做了规定纳税申报 。
重点预览:
1、改变了自然人劳务报酬个税预缴方式:由”20%—40%预扣预缴“改为按”3%-45%“累计预扣法计算纳税申报 。
2、改变了自然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自然人从平台上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增值税月10万以下小规模优惠政策纳税申报 。
3、放宽了企业代办增值税申报的授权:平台企业取得从业人员书面授权后,为其代办增值税申报,无需额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权限纳税申报 。
4、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是发票:平台企业完成个税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可凭相关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再取得增值税发票纳税申报 。
作者:小竹财税
来源:【小竹财税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