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近1.5亿元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未进行纳税申报被稽查:纳税申报

罚款近2500万元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收取基金管理费,取得近1.5亿元基金管理费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稽查并罚款近2500万元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显示,(一)经检查查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期间共投资成立了两个合伙企业:镇江市中机****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镇江新区中机*****发展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作为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收取基金管理费纳税申报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2016年9月-2024年6月期间,镇江市中机****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向你单位支付基金管理费89,010,833.34元,镇江新区中机*****发展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向你单位支付基金管理费61,872,000.00元,你单位取得基金管理费未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二)法律适用

1.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纳税申报 。理由如下:其一根据证据一、二、四、五、六,你单位存在收取基金管理费未申报的行为。其二,根据证据一、四,在主观上你单位具有偷税的故意。实际收取基金管理费未进行账务处理。其三,根据证据一、二、四、五、六,其行为已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2.税款计算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计算的少税款具体如下:少缴增值税 8,540,537.7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7,837.63元、教育费附加256,216.1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70,810.75元纳税申报 。少缴企业所得税32,463,931.97元。

(三)陈述申辩与听证

在检查中,我单位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纳税申报 。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书面陈述申辩。你单位陈述申辩称:

1、对上述事实,你单位与南京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账,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上述委托证券投资累计亏损83,426,275.22元,你单位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外委托证券投资损失83,426,275.22元纳税申报 。经复核,证券投资的主体为南京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卞*、钟*文、戴*琴,整个对外委托投资事项仍在进行中,查补企业所得税时不予以扣除。

2、你单位申辩称因你单位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在其误导下,造成公司对预收款应缴税款的财税政策理解差异,以为基金项目清算后再计算缴纳相关税费,故而本案并非是故意偷税漏税行为,申请免除相关罚款纳税申报 。经复核,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你单位存在收取基金管理费未申报的行为,在主观上你单位具有偷税的故意。实际收取基金管理费未进行账务处理,行为已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处以所偷增值税8,540,537.73元的0.6倍的罚款,计 5,124,322.63元;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597,837.63元的0.6倍的罚款,计358,702.59元;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 32,463,931.97元的0.6倍的罚款,计 19,478,359.18元,合计罚款2496.13844万元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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