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用工解读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纳税申报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工作管理,但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主要特点:
1.三方关系:形成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纳税申报 。
2.岗位限制: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岗位)或替代性(因员工休假等原因需临时替代)的岗位上使用纳税申报 。
3.合同要求:劳务派遣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纳税申报 。
责任划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工单位承担工作管理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纳税申报 。
二、劳务派遣用工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需区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纳税申报 ,以下是主要处理方式:
1.用工单位会计处理
(1)约定支付总费用(含工资、社保等)
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纳税申报 ,约定支付包含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的总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需取得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纳税申报 。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若为普通发票,则无进项税额抵扣项)
(2)仅支付管理费纳税申报 ,工资等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若用工单位只支付派遣单位管理费纳税申报 ,而工资、福利、社保等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劳务费(派遣管理费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社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劳务派遣工资、福利、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社保
2.劳务派遣单位的会计处理
(1)一般计税方法(全额计税方法)
确认收入:收到劳务派遣费时,按全额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纳税申报 。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支付员工薪酬:计提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等费用,确认成本纳税申报 。
计提纳税申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纳税申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差额计税方法
确认收入:收到款项时,按全额确认收入并按简易计税计提增值税纳税申报 。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支付员工薪酬: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确认成本纳税申报 。计提,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纳税申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差额扣税:取得合规凭证后,按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冲减成本纳税申报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缴纳增值税时,冲减应交税费纳税申报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贷:银行存款
三、税法规定及其纳税申报
我们分析劳务派遣服务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处理,厘清不同税种的政策界定纳税申报 。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全额计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 。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全额计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 。
另外,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3】19号)
3.发票开具
一般计税方式下,派遣单位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工单位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差额计税方式下,派遣单位开具5%征收率的差额发票,用工单位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纳税申报 。
差额计税发票开具的三种方式:
(1)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 ,剩余部分开具专票;
(2)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纳税申报 。
注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 。
4.差额征税申报
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专票和普票对应填报到增值税附表一中第9b行第1列和第9b行第3列,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社保等填报到第9b行第12列纳税申报 。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申报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34号)
2.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费用的申报: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用工费用,其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用工单位员工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合计金额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合计金额纳税申报 。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纳税申报 。不仅包含用工单位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金额,还包含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总额。
政策依据: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纳税申报 。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纳税申报 。仅包含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不包括福利费、社保单位部分等。
最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如下:(仅体现职工薪酬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派遣公司代发工资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纳税申报 。若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放员工工资,则由派遣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有种观点:若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虽然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企业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用工单位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申报 。此时,用工单位需在税务系统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如系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但目前并无政策依据纳税申报 。实务中,我们判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键,一般遵从法律的规定,即以是否签订劳动关系为标准。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派遣公司应依法按“工资薪金”办理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用工单位仅仅是代为支付,不能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点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明显不同,提醒大家不要混淆。
四、案例分析
【例1】某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份收取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费1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福利费、工资及社保等90万元纳税申报 。假如劳务派遣公司全部开具普票,问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用工单位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劳务派遣单位
(1)如果选择一般计税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1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94.34×6%)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工资、社保 90
贷:银行存款 90
借:主营业务成本-福利、工资、社保 9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工资、社保 90
(2)如果选择差额计税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4(100÷1.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0.48((100-90)÷1.05×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4.28(90÷1.05×5%)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4.28
贷:主营业务成本 4.28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工资、社保 90
贷:银行存款 90
借:主营业务成本-福利、工资、社保 9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工资、社保 90
【例2】某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份收取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费10万元(含税),劳务派遣人员福利费、工资及社保等90万元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纳税申报 。假如劳务派遣公司全部开具普票,问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用工单位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10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工资、社保等 9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人员福利、工资、社保等 9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工资、社保等 90
2.劳务派遣单位
借:银行存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1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7(9.43×6%)
小结:实务中劳务派遣用工普遍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有其规定,不能混淆纳税申报 。我们应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判,才能做出符合政策的恰当处理。
作者